2004年1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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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别无分店
绍兴咸亨酒业胜了商标权官司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咸亨”商标随意上酒瓶,商标侵权要担责任。日前,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的“咸亨”商标维权案(本报曾作报道)由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家被告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的行为势必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咸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也已构成侵权,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2月3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绍兴市咸亨酒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类产品上使用“咸亨”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且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判决生效后30日内,3家被告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